第十一条

有效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对拟列入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