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对拟列入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