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省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