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对开发区内列入省、市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