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探索创新多元化的供地方式和模式,有效统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等,加大产业用地供给,实施产业定制地、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地模式。

开发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地及存量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