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编制立法计划。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每年第三季度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已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或者其他立法建议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提案权人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草案初稿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