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应当编制立法规划。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立法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