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