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