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