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