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