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
(八)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九)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