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食品摊贩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到期3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撤销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