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县和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男性农业技术人员,累计25年以上者;女性农业技术人员累计20年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并予以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