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坚持试验、示范,取得显著效果,具有推广价值者;
(三)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民素质,成绩显著者;
(四)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承包、信息服务取得显著效益者;
(五)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取得显著成绩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