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