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