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