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职责,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