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有效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