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