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