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九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平战转换措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重要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