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0.5‰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