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0.5‰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