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平战结合使用费等费用,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或者挪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