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