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建设农牧家乐(民宿)、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经营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已建成的农牧家乐(民宿)、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经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