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