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风险源、污染源依法进行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保护、河道等实施监督管理,合理布局、开发、利用、调配饮用水水源。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