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兵地统筹、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