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监督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在用、备用和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