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监督和管理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在用、备用和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