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