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