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培养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节约用餐;(二)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等一次性生活用品;(三)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和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能源交通工具出行;(四)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相互攀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五)其他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