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倡导下列行为:

(一)尊敬长辈,经常关心、看望、照料老人;

(二)夫妻和睦,相互尊重,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小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忠诚友善、互敬互爱、相互扶助,自觉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维护家庭和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