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不得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三)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毁损、抛弃、私自占用共享交通工具及其附属设备;
(四)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得违规占用机动车道,不得逆行、抢行;
(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六)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车辆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应急通道,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