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和景区森林防火等规章制度;
(三)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四)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得攀爬、踩踏、刻画;
(五)不得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