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文明祭祀,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