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履行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看护好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