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无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