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停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依法采取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加停车位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近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设置道路潮汐停车位。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