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无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