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秩序第九条有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