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二)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

(三)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五)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

(六)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