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发展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实际,针对不同群体成员开展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