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体育发展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体育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