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村和社区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体育工作人员,推动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