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