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监测和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