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