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