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