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