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